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计,自2019年2月起
青岛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
职工取得本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尚未缴纳购房首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或配偶支付首期款,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应付首期款。可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划拨方式直接划入住房单位征收账户。房屋销售单位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让协议。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在我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通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清住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处理指南
验收条件

1.在本市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支付购房首付。
2、出让单位已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让协议。
处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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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单位与市管理中心签订转让协议后,由房屋销售单位的代理人持下列材料到转让协议约定的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转让登记: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划转)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
2、采购合同原件;
3、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